【親子出國旅遊訂房】芭堤雅花園公寓 - 芭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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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追溯食材源頭 花宣導攤商須提供來源收據憑證 : 年關將近,花蓮縣衛生局為追溯食材源頭,安心蔬果從源頭做起,但蔬果攤商多為下游小販對法令及規章實顯不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積極宣導輔導販賣攤商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蔬果販售者必須提供來源收據憑證及農藥殘留快篩檢驗報告,以符溯源追蹤管理。 花蓮縣衛生局近年來積極宣導蔬果販售攤商需索取憑證之重要性,並輔導提升對法規認知,為加強監測蔬果之衛生安全(見上圖),若花蓮縣鄉親對購買的蔬果產品有農藥殘留疑慮時,可送至各衛生所或花蓮縣衛生局檢驗科,本局提供『免費蔬果農藥殘留快篩檢驗』服務,以確保消費者能食得安全又安心。 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花蓮縣政府對各種食品積極採行源頭管理與稽查,目前對於蔬果安全採用三層把關方式,第一關由農政單位對於蔬果的產地安全把關,第二關則是蔬果運銷合作社及農會處理中心,對於蔬果產品進行篩檢自主管理,第三關則是由花蓮縣衛生局對市售蔬果稽查及執行嚴格把關,抽驗蔬果產品進行多達三七七項農藥殘留檢測等執行嚴格把關。 衛生局食品藥物及毒品防制科科長陳耀陽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另,為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所販售食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之資料,其資料應保存五年。如違反上述規定,將可依法處予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如農藥快篩檢驗報告,違反者爰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民眾如對購買的食品安全衛生有所疑慮,可撥打衛生局食品服務專線038-226959洽詢及更多相關資訊可逕至花蓮食品安全資訊網查詢fttp://fmap.hlshb.gov.tw。
同婚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院權威性解釋:非也! : 全球目前有25個國家法律認可同性婚姻,而在其他同婚非合法國家,提倡同婚之活動人士皆聲稱,若政府拒絕承認同婚是違反了人權。但是根據歐洲人權法院解釋,同婚並非是一種人權。 根據香港《明光社》報導,歐洲人權法院隸屬於《歐洲人權公約》之下,對於在甚麼情況屬於侵犯了人權,有著權威性的解釋。他們在2016年結束了一宗訴訟歷時九年「法國沒有同婚是否違反人權」的案件。 2004年5月,賽平(Chapin)與夏邦傑(Charpentier)要求登記結婚,因當時法國仍未通過同婚而被拒。二人於2007年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控告法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其中的「禁止歧視(第8條)和結婚權(第12條)」以及「禁止歧視(第8條)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第14條)」。 縱然法國於2013年通過同婚,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維持了多年來的決定,一致裁定法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 關於結婚權的判決,歐洲人權法院提到2010年的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2014年的芬蘭案(Hämäläinen v. Finland)及2015年的義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芬蘭案的起訴人Hämäläinen表示,就算她與其伴侶依據芬蘭的法律已有民事結合之事實,但政府並不會給予她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因而提出上訴。 最後,不論那些地方有沒有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明確指出,若同婚是人權,政府就有義務立法,而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採取不一樣的對待方式』。這意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的《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小冊子,說明何謂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權。小冊子第51頁明言,讓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政府的義務:「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再度印證同婚非同運人士口中所說的基本人權。(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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